我院退管会选举产生新一届成员
我院退管会选举产生新一届成员 时间:2025-04-05 09:31:14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在这里首先思考一个入门问题:如果政治的参与者并不尊重已确立的法律规范,为什么他们终究还是感受到法律的约束? 我的回答区分了对既定规范的挑战和对整个宪法传统的挑战。甚至更应关注的是,联邦党人的政治对手也基本上接受了这种革命式违约的正当性。
最高法院从一开始就应该用建国之父的意旨为罗斯福政体黄袍加身。虽然具体的学说来自于不同代人的工作,但两个时期总会从背景中走出来。但是我们将会发现,就其所处时空的具体标准而言,联邦党人诉诸人民去批准宪法的行动有着不寻常的吸纳性。如同最初的建国,这两次全面变革也并非在一夜间完成。众所周知,大多数联邦党人可以坦然地将奴隶和妇女关闭在宪法决策的大门外。
如果这故事有坚实的事实为基础,这种侮辱或许还可接受。虽然新兴的宪法运动并不尊重既存的修宪规范,但它也无意于摧毁既存制度的整个结构。当然,对于原旨主义解释方法来说,其基本命题还是较为清晰的,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含义命题:宪法的原旨是客观存在的,并且内含于宪法文本的条款含义之中保持稳定。
德国传统在宪法案件中并不回避对政治问题也适用多种解释方法,而美国传统则在名义上可以回绝对政治问题的判断。[2][德]黑塞:《联邦德国宪法纲要》,李辉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36页。形式主义方法同样具有创造性成分。[31]强世功:《宪法司法化的悖论——兼论法学家在推动宪政中的困境》,载《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第27—28页。
这项判决与其说是对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司法解释,不如说是一项司法立法——一项采纳了社会学观点的司法立法。在探讨宪法解释方法两种传统的中国启示之前,需要明确的是,我们应当以现有的制度框架为分析背景,也就是以目前中国宪法的解释与适用的相关正式制度为前提。
当然,在我国宪法解释的实践中,已经展现了一些方法论的因素,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中,就体现了强调方法论因素。正是在这种信念的基础上,他们不断地采取法律解释学的立场,通过解释宪法来确立宪法的神圣地位,从而用一部宪法来囊括二百多年巨大的社会变迁。[10]从这个意义上说,德国传统遵循的大致是一种系统论的思路,也即将遇到的宪法案件按照既有的解释方法体系进行解读,进而实现一种按图索骥的效果。例如,德国传统重视基于既有的解释方法对宪法案件进行阐释,而美国传统则更多地通过具体个案衍生出新的解释方法。
[6]孔祥俊:《法律解释方法与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325页。特别是近几年屡见不鲜的涉及平等权的案件,例如身高歧视案、性别歧视案、票价歧视案、乙肝歧视案、高考地域歧视案等等,这些案件的共性是将宪法中规定的平等权作为主要诉求的依据,在社会中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形式主义方法看起来少有创造性,是因为这种创造性被表面的逻辑煞有介事掩饰了。宪法解释不能一味屈就于现实而进行所谓创造性的解释,宪法解释必须在现有文本和规范的基础上,而不能完全放弃理性,流于个人的恣意,这个意义上讲,宪法解释或者说宪法适用必须在一定的框架约束下适当发挥解释者的想象力,这也是在宪法实践中所不可回避的事实,也是诠释学的意义所在。
纵观宪法解释方法的两大传统,其中固然有涉及整体权力架构的重大案件[例如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但是,要持续通过宪法解释来丰富和完善宪法内涵,更多地却是依靠众多的普通案件。[12]Paul Brest, The Misconceived Quest for the Original Understanding, 60 B. U. L. REV. [1980]. p. 205. [13]侯学宾:《含义、原初性与宪法忠诚——原旨主义的三种基本共识性命题》,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6期,第72—73页。
[6] 在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实践中,联邦宪法法院在其裁判中明确表示过:法官应同时运用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以作为文义解释的补充。[28]虽然我们需要重视宪法文本,但是,面对高度抽象的文本和日益复杂的宪法案件,宪法解释必然采取更加灵活变通的方法,加强吸收宪法文本之外的社会因素。
德国传统更重视宪法法院作为一个独立机构的整体性权威,而美国传统则更多地表现了某一个特定大法官的解释方法运用。宪法规范本身自然具有更高程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而且它要协调跨越数代的相互冲突的社会利益和应付未来难以预料的各种社会难题,这就决定了在进行宪法解释、寻求宪法真意时,必然要进行更多的价值判断和利益取舍,宪法解释由此比普通法律解释也更加宽泛和自由,更加具有开放性,在宪法适用过程中也发挥着更为重要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4][德]萨维尼:《当代罗马法体系》[第一卷],朱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66—167页。 孙光宁,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副教授。人大释法在娴熟地采用这些法律解释方法时运用了很多法理学说。[12]很多其他的美国宪法学者对于原旨主义也有着各自的界定,这样就使得原旨主义本身的含义并不清晰。
社会学解释的核心要义在于通过对判决的社会效果进行预测和分析,反过来逆推地决定判决的内容,换言之,以社会效果的考量来决定如何解释和适用宪法。因此,加强对宪法文本以外的社会因素的考虑,往往是通过隐性的方式进行的,其中充满了各种修辞的技巧。
当然,在强调社会学解释方法的同时,传统的解释方法也不能完全放弃。而具有高度智慧的大法官们却能够戴着镣铐跳舞,在维持宪法条文基本不变的前提下赋予其时代含义,通过宪法解释推动宪法适用,哲学解释学中的读者决定论在宪法解释中显得尤其明显。
[11]这里,原旨主义就包括了立宪者的意图、宪法文本的意图、宪法文本的字面含义、人民的意图等等多种相互交织、甚至盘根错节的指向,文本主义[textualism]、目的主义[intentionalism]、结构主义[structuralism]等都是可以归于原旨主义之下的术语。二是基于政府各部门之间权力划分的考量。
[29]熊静波、郑远民:《形式主义与现实主义的双重变奏——以美国宪法裁判为中心的一个考察》,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5期,第131页。[15]这里的合宪解释仍然以文义解释为最大范围和尺度。在德国传统中,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是德国宪法法院最重要的一项职能,目前此类案件已经占到德国宪法法院受理的全部案件的90%。在这种解释方法中,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其界限在于:(1)合宪解释必须限定在规范的字面表述[Wortlauts der Vorschrift]范围之内。
[30]马洪伦:《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宪法解释的创造性》,载《现代法学》2011年第3期,第172页。文义解释具有优先性,即只要法律措词的语义清晰明白,且这种语义不会产生荒谬结果,就应当优先按照其语义进行解释。
[32]徐美君:《司法制度比较:以英、美、德三国为主要考察对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9页。以文义解释为代表的传统解释方法乃是法的确定性、安定性的基本保障,舍此就无法完成法学之基本任务,也无法完成司法判决之基本任务,因而对其的一切批判,最终都只是修订与补充,而非颠覆。
宪法解释方法中出现了超越宪法文本的倾向。@这些宪法解释的实践能够给我们以方法论上的启示,并能够成为发展宪法解释方法的鲜活教材与研究对象。
[15][德]施莱希、[德]科里奥特:《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地位、程序与裁判》,刘飞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56—457页。[4]这里,文法要素实质上就是现代法律解释学中所说的文义解释方法。[20]而二战以来,恰恰是对宪法权利的保护成为时代的强音,这也正是非原旨主义受到重视的社会背景。严格意图主义是把解释的任务仅仅限于对立宪者的意图以及宪法通过时的人民的意图。
可以说,在这些案件中,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宪法得以解释的空间。当然,除了在主导解释方法上的不同,宪法解释方法的两种传统还有很多差别。
[14] 简而言之,文义解释和原旨主义分别是宪法解释方法的德国传统与美国传统的标志,这两种传统依据不同的主导解释方法使得各自的宪法诉讼呈现出别具一格的特征。这种倾向在德国传统和美国传统中都有所表现,二者有着共同的发展趋势。
三、回归文本与个案发轫:来自宪法解释方法两种传统的中国启示 宪法解释方法的两种主要传统对世界其他各国的宪法适用都有借鉴和启示,这一点对于我们来说也并不例外。另外,服从法律规定就是尊重立法者的权威。